潍坊科技学院分析测试中心设备损坏赔偿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分析测试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开放共享设备的管理,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、安全和有效使用,避免学校资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,根据国家相关法规、学校规定,结合中心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有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配件。
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“谁损坏、谁赔偿”的原则,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金额,由赔偿责任人进行赔偿。
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赔偿责任人包括本校师生、合作单位人员等操作使用中心仪器设备的所有人员(以下简称“用户”)。其中:设备使用人员为学生的,由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二章 赔偿责任认定
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,用户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:
(一)尚未全面掌握仪器特性,轻率使用造成设备损坏的;
(二)超负荷使用设备造成损坏的;
(三)不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或违反学校和中心规章制度,导致设备损坏的;
(四)未经批准,擅自使用、移动、改装、拆卸设备造成损坏的;
(五)因各种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、丢失的。
第六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,经鉴定确实难以避免,可免于赔偿:
(一)因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(产品质量、技术缺陷或老化等),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;
(二)能证明损坏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,即突然停电、停水及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意外损坏、损失的;
(三)损坏较轻,经修复且不影响设备使用的。
第三章 赔偿标准
第七条 对于可修复的仪器设备损坏,用户承担相应比例的维修费用。对于可通过维修恢复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功能的,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计算依据。维修费用包括维修所需的零部件采购费、维修人工费、运输费、技术服务费(如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指导)等。对于因本办法第五条(一)、(二)种情况造成设备损坏的,由用户承担设备维修费用的50~70%;因(三)至(五)种情况造成设备损坏的,由用户承担设备维修费用的70~90%。设备故障发生后及时上报情况,降低设备损坏程度和损失,可酌情降低承担比例,最多降低10%。
第八条 对于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仪器设备,用户补偿相应设备的损失价值。若仪器设备因损坏严重无法修复,或者修复成本超过仪器设备重置价值的80%,则认定为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。在此情况下,按照(设备未损坏情况下还可使用的剩余年限*设备重置价格/10)计算赔偿金额,其中,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最高按10年计算。如有争议,由第三方评估公司确定赔偿金额,评估费计入赔偿总费用。
第四章 赔偿流程
第九条 事故报告。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事故,用户应立即停止使用仪器设备,保护好事故现场,并立即向仪器负责老师报告。
第十条 事故调查。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,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。调查组负责对仪器设备损坏事故进行调查,用户应积极配合,查明事故原因,确定事故责任。
第十一条 责任认定与赔偿金额确定。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,确定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。根据本办法中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,核算赔偿金额。
第十二条 赔偿通知与执行
(一)根据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确定结果,中心向责任人下达赔偿通知书。
(二)赔偿执行:责任人应在赔偿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责任。对于设备进行维修的,由责任人直接支付给设备维修公司;对于设备无法维修进行补偿的,由责任人转账给中心专用账户。
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。责任人如对赔偿责任和金额有异议,可在收到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,申诉书应详细说明申诉理由、相关证据等内容。中心接到申诉书后,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,并书面通知责任人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解释。在执行过程中,如遇特殊情况或本办法未涵盖的事项,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,研究决定处理方式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